112年第1學期-3365 遊說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完成分組工作,並透過協商決定遊說議題 20 訓練學習者如何針對環境需求規劃模組和任務 (team works)。
實地進行遊說演練 30 知識的目的在於創造價值,實做是落實教學目標必要的工具。
實地演練完成後,做成期末的書面報告 20 書面報告除了描述遊說的過程之外,並做出評論和心得。
上課出席率和參與討論的情況 5 出席率代表學習態度,以及對課題的求知熱情。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30人,已有15 人選讀,尚餘名額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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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楊志誠

教育目標

在當代自由民主的政治體制中,為利益競逐的「遊說」活動與日俱增。根據「團體多元主義」(Pluralism),由於個人在決策形成的過程中所能扮演的角色非常微小、甚至毫無影響力,在這樣的假設下,個人自由主義的精神要得到落實,個人就必須依據共同利益和意識組成團體,透過團體的力量才能在政治系統中有比較重要的表現,也反映個人在政治運作上的重要性。 在實務上,從事遊說工作者可能必須與「媒體、相關政府機構的官員、國會議員、幕僚或助理人員」等接觸,其影響層面深遠。美國的遊說團體,在全國各個政治中心(特別是華盛頓周圍)聚集了一大群的專業說客,包括律師、公關專家、或直接稱自己為執業說客 (lobbyist) 的人;他們成了各種利益的代言人,企圖在選舉、立法、政府執行方案,甚至司法審判的過程中發揮影響力。 整體來看,遊說活動有助於提升民主的普遍參與,但為了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以及圖利特定團體,就必須要求遊說活動公開且受到規範,主要是強制從事遊說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向政府相關單位登記,並報告其經費收支與活動內容,以便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 顯然,要求遊說者必須登錄的陽光體制,影響國會議員本身的利益甚鉅,因而在美國也一直未獲通過。到了1946年,美國國會才正式通過《聯邦遊說管理法》,遊說透明化的精神才初步被提出檯面。隨後,美國國會為了改善1946年以來的實務缺失,在1995年廢止了舊法,通過《遊說公開法》,柯林頓總統於1995年12月19日簽署,並於1996年1月1日生效。《遊說公開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是讓民眾了解受雇的「遊說者」如何影響聯邦政府的立法與行政部門,同時增加遊說行為的透明度,也有助於增加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感。然而,美國遊說法一直是偏向「管理」,而非「限制」遊說行為。 隨後,競選經費快速飆升,「硬錢」和「軟錢」充斥政壇。在二十一世紀初,遊走於華盛頓的知名說客Jack Abramoff多次以豪華旅遊、高爾夫球會費、高級餐宴等高價值商品,行賄國會議員及高階行政官員,換取特定議員做出對其客戶有利的決定。醜聞在2005年東窗事發後,因而又通過了《誠實領袖與政府公開法》,對1995年的《遊說公開法》做進一步的補強。 「遊說」既然是人民意見表達的行為,如果想透過立法來「管理」,那麼就必須在「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顧及社會公平正義」、「保全人民隱私權」、以及「防止不當的金權交易」之間尋求平衡。 當民主浪潮不斷演進,社會多元化之後,台灣也面對同樣的形勢。由於初期缺乏經驗,利益團體從事廣泛活動漫無約束,影響所及包括民意代表、行政人員、政黨要員,甚或獨立審判的司法人員,整個社會對遊說活動產生了負面的觀感;金權政治逐日嚴重,為社會所詬病。因此,我國才在2007年通過《遊說法》,最大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杜絕不當的利益輸送,將利益團體及民眾的「陳情」與「請託」制度化,循公開透明的程序,以達到公平的政治參與。 最後,既然遊說是民主政治運行中的必然,那麼就必須「正視」它;如何在法律規範的憲政體制內,依據自由民主的精神,掌握賽局規則,發揮遊說的功能,獲取民主體制內的正當性權益。如果真正要發揮遊說的效能,就必須從體制探討與程序規畫二大層面進行統合。 本課程的授課內容分為二大部分:遊說體制的探討與遊說的策略規劃。 第一部分解說美國遊說體制的發展與內容,以及我國遊說體制的內容; 第二部分探討遊說的策略,從運用體制的遊戲規則,建立溝通開始;其次,啟動溝通,表達立場之後,將如何說服;如果無法取得對方的完全同意時,該如何進行利益交換的折衝與協商,以達成協議。這一系列的行動都必須事先做縝密的規劃,即兵法所說:多算者勝,少算者不勝。 本課程將要求分組 (3至5人一組,視修課人數多少決定) 。期末時各組選定一個議題,分為遊說者與被遊說對象二邊,進行遊說。 如何分組及規劃將在課堂上做說明。每一組將於期末實地進行遊說,完成後做成紀錄,配合演練前的策略規劃及演練後的評論,整合成期末報告 (每組一份報告)。學期成績的評量由三部分加總:分組工作的完成 20%;上課出席狀況 30%;遊說演練 30%; 期末報告 20%。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楊志誠,《溝通、說服與談判》,逢甲大學出版社,2016。
* 趙可金,《營造未來: 美國國會遊說的制度解讀》,上海,復旦大學,2005。
* 武田哲男 著,王梓權 譯,《如何交涉與遊說》,小知堂出版社,1992。
* 劉青雷,《衝突與妥協:美國利益團體與遊說活動》,時報文化,1988。
* Pat Choate, Agents of Influence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1).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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