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1學期-2663 刑法總則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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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成績 | 30 | 出席、課堂互動參與(包括平時作業、隨堂演習、選答或投票活動,但不限於此。)等表現。 |
期中成績 | 35 | 評分原則上採國考基準,惟可視情況彈性調整。 |
期末成績 | 35 | 評分原則上採國考基準,惟可視情況彈性調整。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81 人選讀,尚餘名額-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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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劉芳伶教育目標
廣義的刑法係指「規範如何之行為構成犯罪而應對之科以如何之刑罰」之「所有的」法規範。其中又以名之為「刑法」之法典最為重要,此乃狹義的刑法。此外尚有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亦屬之;這些法規範相對於刑法法典(「普通刑法」或稱「一般刑法」)又稱為特別刑法。廣義的刑法所謂「如何之行為構成犯罪」,係以犯罪之成立要件為其內容,屬於刑法學之犯罪論的研究範疇,通說區分為三階段:「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此三階段皆備犯罪即成立(狹義的成立要件)。而廣義的刑法所謂「應對之科以如何之刑罰」之部分,則係對犯罪行為(指人之行為具備上述之狹義的成立要件以及下述之廣義的成立要件者)所課之法效果,屬於刑法學之刑罰論的研究範疇。但是否可罰(法效果能否實現),尚須判斷是否具備客觀處罰條件(可罰性條件,或稱廣義的成立要件)以及時效等之訴追條件。刑法學係以廣義的刑法為研究的對象,可分為立法學暨解釋學兩種角度來研究。立法學的角度係就「應依據如何的根據而形成如何之具體的刑法規範」或對「既已形成之規範內容是否妥適又應否作增修改廢」作理論性的考察。解釋學的角度係就「既已形成之刑法規範內容應如何理解適用方為妥適」作理論性的考察。另又刑法學的研究體系上可區分為「刑法學總論」以及「刑法學各論」兩大學門。總論係就各種犯罪作全般性且抽象性的考察,以研究構成犯罪之一般性成立要件暨其法效果為內容。而我國刑法法典第一篇總則的規定係此中最為基本且重要之研究素材。而各論係以總論為前提,就個別犯罪作類型性的考察,以研究個別犯罪之固有性成立要件暨其法效果為內容。而我國刑法法典第二篇分則之規定為此中最為基本且重要之研究素材。本課程擬從刑法學的視野,採解釋學的角度但偶有穿插立法論,來講授我國刑法法典第一篇總則之學說理論與實務適用。
課程概述
刑法總則乃規定犯罪成立之一般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律規範,其核心之內容為刑法之一般適用原則、犯罪論、法律效果論及競合論。刑法總則為刑罰法規(含特別刑法、實質刑法及附屬刑法)之共同適用的準則,亦為研習刑事法之基礎。其中,犯罪論涉及犯罪判斷之客體、犯罪判斷之基準及程序;法律效果論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終極目的、種類、裁量基準及刑事政策之理念。在理論方面固值作深入之比較研究,而在實際運用上,也須注意其妥適性,於學習過程中,也應在抽象與具體之間,來回觀照。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必修課,學分數:3-3
上課時間:五/6,7,8[C113]
修課班級:法律系1A
修課年級:2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禁止旁聽,不開放隨班附讀。只開放第一次網路選課 (限本系)。雙主修生採人工加選。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劉芳伶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個別約談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1. 劉芳伶自編教材
2. http://fjudkm.judicial.gov.tw/(司法智識庫)
3.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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