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第1學期-1242 民法概要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期中考試成績 40 採考試測驗方式,原則上不採Open Book方式測驗或以撰擬論文報告方式替代
期終考試成績 40 採考試測驗方式,原則上不採Open Book方式測驗或以撰擬論文報告方式替代
平時成績 20 視學生平時表現,包含出缺席、上課情況、學習態度(主動/被動)、筆記、報告及/或平時小考等,按情形酌予加分或扣分(ex.一次缺席扣7分、用心準備筆記報告等加8分...)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100人,已有47 人選讀,尚餘名額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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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李永瑞

教育目標

1、本課程擬採「理論與實務結合教學法」,以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中心,用實際案例導引,介紹民法的基本概念及基礎原理。而因我國民法的法典體例共分為五編:1.總則編、2.債編、3.物權編、4.親屬編及5.繼承編,本課程即以屬於財產法範疇之債編、物權編,以及屬於身分法範疇之親屬編、繼承編為主要內容,進行體系說明及案例講解,至於總則編乃屬民商事案件共通之一般性規定,將於課程初始時先作導讀性講解,並於講解各編涉及時一併作結構性說明。本學期擬於概述總則編後,先從親屬及繼承二編開始講解,而後講解債及物權二編。 2、鑑於法律為實用的社會科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Holmes(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一百多年前即言道:「為了對法律理性地研究,現在或許是精通文字之人的天下,未來則是懂得統計及精通經濟學之人的天下」(1897,The Path of the Law),由是可知統計學與經濟學等在精確掌握法律事實與現象上的重要性,故本課程將採取「案例教學法」,就民法重要議題篩選新聞報導或實務案例(諸如:拾得遺失物索要十分之三報酬行使留置權事件、爭奪未成年人之親權或監護事件等),帶領學生解讀此等新聞報導或實務案例以及嘗試進行論證思考。 3、本課程希望藉由「案例導引」及「理論思辨」的方式,讓學生養成自主學習的習慣,並積極鼓勵學生提出問題及嘗試自我尋求解答,以期培養學生能夠具備釐清或初步處理民事紛爭的基本能力,俾奠定其等對於民法問題融會貫通的基礎,增進其等對於民法理論與實務運作的瞭解,並求能引發學生對民法、商事法等法律科目持續學習的興趣。

課程概述

民法在於解決私法糾紛,即與公權力之運作無關。 人民之日常生活,無不與民法息息相關。諸如買到凶宅、泡水車;學生租賃房屋,房東不是所有權人。本課程在於使同學如何成立一個合法的法律關係,避免日後語意不清,徒增困擾。例如當事人資格,各種法律關係之要件,法律之立法精神。建立基本法律之邏輯觀念,破除以訛傳訛之訊息。同學有了民法基礎,對於其他之法律如商事法、消費者保護法,當可舉一而反三。民法要思考、要累積,非一日可成。同學不可心存僥倖之心,臨陣磨槍,不亮也不光。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概要,三民書局,2011年3月修訂12版。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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