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1學期-7322 比較刑事訴訟(二)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
課堂報告與參與討論 | 50 | |
期末報告 | 50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20人,已有5 人選讀,尚餘名額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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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標
預定討論主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專題研究
一、比較法制
1、參與審判部分
陪審制
參審制
併立制
日本裁判員制度
2、參與犯罪追訴部分
起訴陪審制
檢察審查會
二、報告課題
1、陪審制度之研究
2、參審制度之研究
3、起訴陪審制度之研究
4、日本檢察審查會
5、我國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之檢討
6、我國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之檢討
7.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刑事程序的配套(含起訴狀一本; 準備程序; 證據法則; 上訴制度等)
8. 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與媒體報導之關係
預計從制度之沿革、成立之意義及目的、制度之內容及構成、優缺點之比較,進行檢討。司法制度的終極目的在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審判的原點,無非在於公平、迅速且正確的解決紛爭。我國刑事審判是否採行國民參與之陪審、參審制或所謂觀審制,就比較法的觀點,有下列幾項觀點及課題,實值得審慎研議: 第一,關於國民參與司法的必要性問題。重點仍應回歸主權在民,法治觀念的植根以及提昇對司法的信任,均有賦予國民參與司法的機會。尤其,除了權利的觀點外,不可忽視的是,相互尊重以及社會自律的法治責任。相對的,不宜再從國情、人民教育水平或國民性等抽象或意識型態論,一味的否定。職是,一則為強化處分或裁判之妥當性,二則為求落實司法民主化之理念,研議我國是否採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實屬必要。 第二,有關憲法層次上的爭議,引進國民參與司法審判是否牴觸憲法第八十一條所定法官獨立審判之精神。該項憲法規定並非排斥國民作為審判主體參與司法的機會?不修憲,逕行引進國民參與司法制度是否構成違憲之問題。第三,與刑事訴訟構造的關係。歷來有不少舊有的看法認為,陪審=當事人主義;參審=職權主義,然而此種主張,顯有失偏頗。因為審判主體的設計,與訴訟程序的進行模式,並非一定有如此的侷限。亦即,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與訴訟構造如何設計,並無絕對的聯結。就外國法例之比較而言,美國的陪審並非是唯一理想的參與制度,而歐陸各國推行參審,其實也各具特色,德國的參審制僅屬其中一例而已。 第四,倘若將來採行由職業法官與國民組成合議審理之方式,即參審制度者,應確保國民參與司法的主體性及實質的參與。以兩者之比例關係應如何設計?再者,就實質的參與而言,審判程序中,參審員的權利,不論調查證據抑或判決量刑等,參審員與職業法官應同享有對等的、相同的權限。 第五,關於適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範圍,應可彈性而做較細緻的設計。採漸進式的開放方式,固亦無妨,惟為確保更多案件可使國民享有參與的機會,從輕微案件開始,例如竊盜、傷害案件等,貼近社會生活體驗刑事司法的處理過程;另一方面,一般民眾對司法較為不信的案件,例如公務員濫權或瀆職案件,亦可列為優先適用的範圍。 最後,國民參與司法,固然是國民主權原理的實踐,對國民而言,是權利,亦是負擔,故有必要取得國民多數的理解及共識,始能使國民自主而積極的參與司法,建立自律的負責的公民社會。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選修課,學分數:2-0
上課時間:五/3,4[L205]
修課班級:法律碩博1,2
修課年級: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博士班課程,碩士生選課需經任課教師同意,不開放隨班附讀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陳運財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週五中午於教師休息室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課堂講義
授課教師參考著作 References
1. 1999年4月,傳聞證據,收錄於『刑事訴訟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配套措施』一書,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出版,第383—492頁。
2. 1999年12月,司法警察人員「查訪報告」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第55期,第182—193頁。
3. 2000年11月,現行法下如何落實被告詰問權之保障,月旦法學第66期,第36-47頁。
4. 2000年12月,論刑事訴訟證據法則之修正,律師雜誌255期,第23-46頁。
5. 2001年10月,當事人進行原則下之證據調查與交互詰問,收錄於『刑事訴訟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配套措施』(下)一書,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出版,第235—315頁。
6. 2003年6月,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與推定,收錄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新發展』黃東熊教授七秩祝壽論文集一書,第437-494頁。
7. 2003年6月,刑事程序中DNA鑑定之研究,成大法學第五期,第85-119頁。
8. 2003年6月,傳聞法則之理論及其實踐,月旦法學第97期,第85-106頁。
9. 2003年7月,共同被告之調查,律師雜誌,第286期,頁97-135。
10. 2004年7月,傳聞法則與直接審理,月旦法學教室第21期,第133-136頁。
11. 2004年9月,嚴格證明法則,月旦法學教室第23期,第132-136頁。
12. 2004年10月,刑事程序鑑定之證據法則,萬國法律第137期,第32-44頁。
13. 2004年10月,違法證據排除法則之回顧與展望,月旦法學第113期,第27-50頁。
14. 2006年9月,被害人之訊問與具結,月旦法學教室第47期,第22-23頁。
15. 2006年11月,證人未經具結之檢訊筆錄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49期,第20-21頁。
16. 2007年4月,偵查中證人之具結與傳聞例外之適用-評九四年台上字三二七七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學第93期,第238-258頁。
17. 2007年5月,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實務運作問題檢討,台灣法學第94期,第128-153頁。
18. 2007年9月,評大法官解釋582號暨592號解釋,收錄於『最高法院裁判與法學理論之實踐』乙書,第651-698頁。
19. 2008年7月,貪瀆犯罪「窩裡反」條款與「刑事免責」之檢討,日新司法年刊,第8期,第96-101頁。
20. 2008年11月,證據能力有無之舉證問題研究,收錄於『刑與思─林山田教授紀念論文集』乙書,第461-491頁。
21. 2008年12月,論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院職權調查之界限--以最高法院92台上128號刑事判例為中心,收錄於『刑事證據法--最高法院學術研究叢書(16)』,第295-328頁。
22. 2009年1月,我國特別偵查組之現況與未來,檢察新論,第5期,第20-22
23. 2010年4月,當事人一方所為之秘密錄音──評日本千葉地院平成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判決,裁判時報第2期,第151-158頁。
24. 2010年6月,共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所為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台灣法學雜誌第153期,第217-222頁。
25. 2010年8月,醫療刑事訴訟之證明活動,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第5-20頁。
26. 2011年04月,改善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芻議-兼論專家證人之地位與功能,全國律師,第15卷第4期,第87-104頁。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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