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2學期-3006 票據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期中考 30 可能包括是非、選擇、實例解析及判決評釋等題型或口試
期末考 30 可能包括是非、選擇、實例解析及判決評釋等題型或口試
期中報告 30 分組就授課老師指定或自行選定之案例加以解析
平時 10 出席率與上課參與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60 人選讀,尚餘名額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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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江朝聖

教育目標

使同學瞭解票據法所規定之三種票據應記載事項,明辨票據債務人與各關係人應負責任,熟悉票據之轉讓、付款、追索等行為之法律意義,並區別三種票據之個別特殊規定。票據法規定匯票、本票及支票等三種票據,三種票據各有不同之適用時機。票據法將三種票據之共通事項規定於匯票章,而為本票及支票所準用,因此課程除介紹票據法通則外,將置重於匯票章之背書、到期日、付款、追索權、拒絕證書等單元。之後再依序介紹本票及支票之規定。

課程概述

使學生瞭解我國票據法之演變、立法主旨及條款相互運用,並就有關事項,就判例銀行實務及各國立法判例加以比較,以比較相互之得失及立法之參考。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王志誠,票據法,六版,元照出版,2015年9月(I S B N 13:9789862556702)。
授課老師所準備之ppt及指定閱讀之判決與其他參考資料。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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