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2學期-3029 行政救濟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平時 30 含出缺席及小考成績、70起跳、遲到-1缺席-2、期中期末考前有無預警小考各一次、一律不可補考
期中考 30 選擇題與問答題。
期末考 40 選擇題與問答題。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61 人選讀,尚餘名額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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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范姜真媺

教育目標

教導學生了解行政訴訟程序與國家賠償法之理論,並隨課程進度進行實務案例之討論,增加學生之專業知識和知曉實務現況,以期有助於學生將來投入司法體系、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發揮專長。行政訴訟程序之理解與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之討論。

課程概述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在法治國基本思想之要求下,「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念深植人心。行政救濟係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其權益受損害,而向國家請求申訴之制度。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蔡志方 行政救濟法新論 元照;葉百修 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 元照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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