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2學期-7326 法人處罰與刑事司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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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成績 | 50 | 出席、互動、作業。 |
學期成績 | 50 | 期末報告之書面與策展表現。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15人,已有14 人選讀,尚餘名額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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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標
隨著經濟及科技之發展,法人組織體之社會性意義日漸重要,但法人貪腐與犯罪亦隨之而來,其中,法人貪腐導致經濟發展之果實盡入少數人之私囊,無法由全民共享,因此,私部門貪腐之抑制暨法人貪腐之處罰成為新興重要課題;另一方面,法人活動有著重要社會價值之同時往往也可能招致重大事故乃至於嚴重公害之發生,為了遏止事故與公害之重演,論者有指摘僅處罰個人已然不足,必須處罰法人。然而,不論是法人貪腐之處罰或是法人肇致之事故乃至於公害之處罰,首先要面臨的便是刑法理論上之問題,亦即,法人既無靈魂又無軀體,那麼理論上是否有可能不透過自然人而直接處罰法人呢?如若終究還是得透過自然人方才能處罰法人,那麼為何直接處罰自然人仍有未足?又即便法人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有其可能,接著在程序法上仍有一連串之難題,首先,相對於法人處罰論,另有論者認為就防止事故重演之觀點上與其處罰法人還不如改變法人之體質,因為刑事之處罰僅僅聚焦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並無法觸及法人之所以肇致事故乃至於公害的組織體內部之系統錯誤,如此一來,即便處罰了法人也無法釐清其組織體內之系統錯誤,於此意義上,刑事處罰其實並無法達到遏止事故或公害再度重演的目的,而立基於此觀點,便有所謂刑事轉向機制論之倡議。本課程之目的在於深入討論法人處罰在刑事實體法上之可能性與必要性乃至於程序法上之轉向可能性與必要性。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選修課,學分數:0-2
上課時間:三/8,9[L115]
修課班級:法律碩博1,2
修課年級: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公法,不開放隨班附讀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劉芳伶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個別約談。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1. 劉芳伶自編教材
2. Lexis Advance 法學檢索系統
3. Westlaw International (Westlaw法律新聞全文資料庫)
4. http://fjudkm.judicial.gov.tw/(司法智識庫)
5.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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