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2學期-8515 刑事訴訟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
平時成績 | 30 | 1.作業 2.出席狀況 |
期中成績 | 35 | 評分原則上採國考基準,惟可視情況彈性調整。 |
期末成績 | 35 | 評分原則上採國考基準,惟可視情況彈性調整。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34 人選讀,尚餘名額36人。
登入後可進行最愛課程追蹤 [按此登入]。
教育目標
「刑事訴訟法」雖名之為「訴訟」,然卻不僅止於刑事「審判」程序之「狹義訴訟程序」,乃併及於「偵查」、「起訴」、以及審判之後的「執行」程序,即「刑事訴訟法」所謂「訴訟」係從廣義,與「程序」係屬同義詞。而刑事程序因其目的而異其性格,傳統以來認為刑事訴訟法乃刑法之助法,故將其目的定性為實踐國家刑罰權。其後,鑑於刑法具有高度政治性,易遭統治者濫用,淪為打壓異己之手段,兼之又受國際人權思潮之洗禮,刑事程序之目的逐漸轉變,不再以實踐國家刑罰權為第一要務,轉而強調「無程序即無刑罰」,換言之,刑事訴訟法不再是刑法之助法,而有其獨立的「程序目的」,即確保國家在實踐其刑罰權時,必須嚴守程序正義,以保障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故而有稱刑事訴訟法為「憲法之測震儀」。而「保障人權」與「實踐刑罰權」此兩大目的之間,時有衝突,如何解決・調和此一衝突,成為現代刑事訴訟法學之最核心課題。本課程最重要之內涵即在講授此一核心課題。具體言之,先說明刑事訴訟法學之基本原理與體系,再依序探討「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此四階段,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有何規定又實務上如何具體適用,藉此以明,在現代國家中,刑事訴訟法如何成為憲法之測震儀。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必修課,學分數:2-2
上課時間:四/10,11[AG101]
修課班級:法律系3
修課年級: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不禁止旁聽,但也不鼓勵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劉芳伶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個別約談。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1. 劉芳伶自編教材
2. http://fjudkm.judicial.gov.tw/(司法智識庫)
3.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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