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第2學期-6413 第三部門法制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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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與討論 | 40 | |
學期報告 | 60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12 人選讀,尚餘名額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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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標
我國於1929年即訂定且施行「民法總則」,規範公益性法人之設立與登記及其法律上之地位,開啟第三部門的法制規範。1947年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雖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但是長期受政治環境等諸多不利因素的影響,政府對於人民的結社自由有諸多管制,使得第三部門的發展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至1992年將「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名稱與全文為「人民團體法」,方使人民的結社自由方獲得初步保障,第三部門亦隨之蓬勃發展。本課程主要介紹我國第三部門有關法制規範進行歷史的檢視,並對現行的有關法規進行檢討,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44號等有關解釋的論點,並對於第三部門法制的改革建議。本課程主要為研究目前我國第三部門法制的建構情形, 並輔以個案研究, 討論我國第三部門法制環境的問題與內涵。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選修課,學分數:0-3
上課時間:四/10,11,12[SS310]
修課班級:第三部門1,2
修課年級: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與公共專班6652併班上課。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呂炳寬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週三早上九點至十二點;週四下午二點至五點(請先約定時間)地點:ss509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課程進行中隨時發放講義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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