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第1學期-7321 犯罪被害人與刑事司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平時成績 50 平時出席、互動、討論、作業。
期末成績 50 期末報告之書面與策展報告表現。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12人,已有8 人選讀,尚餘名額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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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劉芳伶

教育目標

本課程擬以「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之「刑事司法轉向」新視角,以「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為主軸,深入檢討新制對我國刑事訴訟法落實修復式正義之運作影響與未來展望,藉此厚植制度運用之學理基盤乃至於生成有益於將來立法論之多元觀點。並以此新制檢討為基礎,再進一步擴展,將檢討的觸角深入犯罪被害人與刑事司法之各個相關的重要議題。依據新制,特定犯罪被害人,得聲請參與訴訟(新制第455條之38,略記為455-38,以下同。),經法院准許訴訟參與者(455-40),得得隨時選任代理人(455-41),於審判中有卷證資訊獲知(455-42),在準備、審判期日則有受通知及在場權(455-43、455-44),且可對證據調查以及量刑表示意見、並得就證據證明力辯論(455-46、455-47)。由此,不難發現,新制下,我國的被害人訴訟參與人,並非當事人,也並未享有如日本刑事訴訟法所定對檢察官權限行使之表示意見並聽取檢察官說明的權利(同法316-35)亦無詢問證人之權利(同法316-36);而且,也與德國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參加制度有所不同,亦即,在我國的情形,並沒有對證人及鑑定人提問之權利(同法240),亦無證據調查聲請權(同法244Ⅲ〜Ⅵ),更無獨立救濟權(同法401Ⅰⅰ)。 如上對照以觀,我國新制,與德日相較,似乎顯得有點陽春,那麼,新制,在運作上,究竟能揮發如何效能?也就著實引人興趣了。為此,本課程以「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為主軸,設定以下四項檢討課題。 第一課題、刑事程序構造論與被害人主體地位構造論。 第二課題、受律師協助之權利與被害人參與程序。 第三課題、轉向機制與系統性事故之被害人。 第四課題、其他重要議題。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1. 劉芳伶自編教材以及指定參考文獻。
新版教學平台:https://fsis.thu.edu.tw/mosi/ccsd3/index.php?job=moodle&loginn=&r=
2. http://fjudkm.judicial.gov.tw/(司法智識庫)
3.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4. Lexis Advance 法學檢索系統
5. Westlaw International (Westlaw法律新聞全文資料庫)
6. 月旦法學文獻索引系統。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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