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2學期-2442 演奏與批評(112)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音樂會場次 100 包含音樂系舉辦之大師班, 大師音樂會, 樂團音樂會, 學生音樂會,相關講座等。十個全場為60分,爾後每一個全場為3分、半場為2分。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200人,已有113 人選讀,尚餘名額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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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音樂教師

教育目標

此課程以所聽音樂會之場次多寡為計分方式。十個全場為60分,爾後每一個全場為3分、半場為2分。 規則如下: 1. 於音樂會前向負責人員蓋前場章,結束後加蓋後場章;遲到及早退者均不予補蓋。 2. 請攜帶演批卡至音樂會當場蓋章。 3. 未帶演批卡者,將演批卡連同該場負責人員簽名之節目單,於每星期一交至助教辦公室補蓋。 4. 補蓋演批必須於音樂會後二週內辦理,逾期不算。 5. 以系上舉辦或主辦之音樂會為計算標準(校外之音樂會將不予計算)。 6. 同時參加兩團演出超過三場(即第四場起)的同學,一場可算一個演批。 7. 伴奏學生沒有修「伴奏實習」,該場音樂會可算演批。 8. 分組音樂會的伴奏學生,可算一個半場演批,從本學期實施。 備註:該場音樂會演出者不能蓋演批。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無指定參考書籍/資料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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