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第1學期-4914 行政法專題研究–水利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
學習者需履行按時出席之基本義務,並積極參與討論。 | 30 | |
參與課程者另須撰寫一份與本課程相關之報告。 | 40 | |
參與者並需積極、專業評論各報告人之報告內容。報告人亦應積極就專業及問題答辯。 | 30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20人,已有26 人選讀,尚餘名額-6人。
登入後可進行最愛課程追蹤 [按此登入]。
授課教師
黃啟禎教育目標
行政法各論業務與問題包羅廣泛,但是行政法總論之學習,若未能結合此兩者進行,勢必流於空泛難解。尤其是對於尚未有行政執法實務經驗之學習者,透過實際之個案及執法(行政、司法)實務,檢視相關之行政法學理論及通則性之規定,在學習效果上,益見其重要。也希冀藉由個案之雙向討論,加大討論之深度與廣度,貫徹學問之研究終究回歸問題之解決的要求。當然為提高學習之興趣與問題意識,研討之題目也納入最新之實務發展。
課程概述
行政法各論業務不僅與問題包羅廣泛,也緊密結合法制、理論與實務。行政法之學習,若未能就其中選擇一兩個各論深入學習,行政法勢必流於空泛難解。尤其是對於尚未有行政執法實務經驗之學習者,若能透過實際之個案及執法(行政、司法)實務,向上檢視相關之行政法學理論及通則性之規定,在學習效果上,最易有成效。此外,本課程也希冀藉由個案之雙向討論,加大討論之深度與廣度,貫徹學問之研究終究回歸問題之解決的要求。當然為提高學習之興趣與問題意識,研討之題目也納入最新司法與行政實務之發展。
水利、水土保持以及環境保護,目前在政府部門的業務分工上分屬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及環境保護署。由於行政院組織法在歷經多年的研修波折後,終於修正通過,將於大約一年後實施,依據新修正之內容,在內閣部會之組織調整上,已將前述三項機關與業務合併,加上其他部會相關之業務,成立環境資源部,成為內閣中組織最龐大之部會。本專題配合此一法制的最新發展,爰將此一新部會最核心的法領域:水利法、水土保持法以及環境法,統合融入本專題中。其中環境法在法律體系中,不論從行政法或民法之角度,嚴格說來,應歸屬各論之領域。但因其問題涵蓋廣泛,已快速發展自成一體為環境法之單獨法領域。本課程係從行政法之公法角度探討我國目前(一)、環境法制上相關法規的主要內容、(二)、重要之環保行政法律問題、(三)、常見之實務案例類型、(四)我國幾個重大環境案件之介紹、(五)、德、美等國相關規定之介紹比較。而水利與水土保持之法規及業務,雖有不同, 但是,從防止危害之觀點,則為共通之領域。希望藉由此一課程,讓參與者對此一領域之主要法律及問題之處理,無論學理或實務,均能達到一定程度之了解。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選修課,學分數:2-0
上課時間:二/8,9[L205]
修課班級:法律碩博
修課年級: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不開放附讀,碩丙組專門課程,碩丙組需先修過相關基礎課程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黃啟禎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晤談時間:上課前一小時/
晤談地點:研究室或系辦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行政法各論業務與問題包羅廣泛,但是行政法總論之學習,若未能結合此兩者進行,勢必流於空泛難解。尤其是對於尚未有行政執法實務經驗之學習者,透過實際之個案及執法(行政、司法)實務,檢視相關之行政法學理論及通則性之規定,在學習效果上,益見其重要。也希冀藉由個案之雙向討論,加大討論之深度與廣度,貫徹學問之研究終究回歸問題之解決的要求。當然為提高學習之興趣與問題意識,研討之題目也納入最新之實務發展。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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