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第1學期-1607 勞動基準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期中考占40%期末考占50% 5 平時成績占10%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5人,已有74 人選讀,尚餘名額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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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高得潤

教育目標

從上課之問題討論中,講解勞工之基本權利,促進勞資雙方之理解勞基法之內容,一方面可安定勞動市場,另一方面亦可安定國家與社會,此為本課程之主要目標

課程概述

在資本主義經濟之制度下,資本家從事各種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與勞工間之權利義務問題。本來在民法之「契約自由意思自主」之原則下,勞資雙方訂定勞動契約,得自由決定契約之內容。事實上,雇主在社會上、經濟上皆居於強者之地位,勞工除了出賣自已的勞動力以外,別無其他生產之工具,因此常有勞資爭議之問題發生。世界各國皆訂有保護勞工之法律,諸如工會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我國亦在民國七十三年制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可謂國家以公權力介入經濟活動最為典型之法律,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由於工作種類繁多,規模、性質不一,如何制定各行各業皆得適用之勞動基準,實非易事。本法共規定有八十六個條文,似乎不多,內容卻相當豐富,幾將勞工所有之問題皆包括在內,如總則章內規定著本法制定之目的及用語之定義,再加上適用之範圍、主管機關、禁止強制勞動、禁止介入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及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義務等。其次有關勞動契約如定期、不定期之勞動契約、預告或不預告勞工解僱勞工之要件,以示雇主不得非法解雇勞工。另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亦加以明文規定。有關童工、女工、退休金、職業災害之認定與補償、工作規則、勞動檢查、罰則等皆設有規定。 本法為規定勞動之最低基準的法律,雖規定相當詳盡,問題依然叢生,而且爭議時有所聞,例如雇主積欠工資時,第二十八條規定工資有優先受償權,事實上因為雇主積欠工資致勞工走上街頭抗爭之情事屢見不鮮,可見問題依舊存在。另有雇主將勞工之薪資分成三個雇主之形態,致變相減薪,影響勞工之退休金、職業災害之補償等。最近主管機關似有準備放寬工會進行罷工之要件,若確實如此將來工會分攤主管機關監督雇主,落實本法所規定之勞動基準將指日可待,亦期待同學共同努力學習本法。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林豐賓 劉邦棟合著「勞動基準法論」三民書局發行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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