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第1學期-2094 地方政府與自治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期中考試或報告 30 如校外參訪地方政府,則交心得報告
期末考 30
平時成績 40 包括出缺席率、師生討論及上課秩序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50人,已有71 人選讀,尚餘名額-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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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楊正寬

教育目標

民主國家透過憲法組成國家,透過法律組成政府,經由選舉制度使被統治 的國民有定期表達出其接受統治的意思。而各項政府事務的推動,必須獲得民 意的支持,統治才有合理化的基礎,由於人民因居住不同地方,自然有不同的 施政需求,具有全國一致性質之事物,由中央處理自然合宜;而具有因地制宜 之事物,由中央統一處理,則顯非正辦,地方人處理地方事,地方政府因而出 現。 現代立憲主義課國家機器以義務者,必須符合形式合法性與實質正當性兩 項原則,形式合法性討論依照權力分立原則完成合法性問題;實質正當性談的 是內容的合理妥適問題,此兩者必須兼具,才能符合現代立憲主義隊國家的要 求。 近代政治學是研究政府在做什麼?重點是政府體制與政府作為,而當代地 方政府研究重點,也從地方政府體制與作為,延伸到權力(power)與權力關 係。地方政府與自治的探討,可視為政府體制運作模式的研究領域之ㄧ,隨著 民主政治的推展,地方政府與自治的研究,也越來越重要。 ■ 課程目標 (Course Objectives) (一)認識地方政府與自治意義、本質及我國地方制度回顧。 (二)瞭解現行我國地方政府與自治體系與基本法治。 (三)瞭解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與法規。 (四)比較歐美地方政府與自治設計與功能評估。 (五)輔導學生參加地方特考及高普考試,增加就業服公職基會。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林清,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台北:志光,民國102年。
王寶鑑,地方政府與自治,大龍海文化,民國103年。
台灣省政府,修憲後地方政治與行政發展-省政業務研討會實錄,民國88年。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部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地方制度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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