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第1學期-6415 第三部門法制環境專題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出席與討論 40
學期報告 60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5人,已有8 人選讀,尚餘名額-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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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呂炳寬

教育目標

我國於1929年即訂定且施行「民法總則」,規範公益性法人之設立與登記及其法律上之地位,開啟第三部門的法制規範。1947年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雖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但是長期受政治環境等諸多不利因素的影響,政府對於人民的結社自由有諸多管制,使得第三部門的發展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至1992年將「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名稱與全文為「人民團體法」,方使人民的結社自由方獲得初步保障,第三部門亦隨之蓬勃發展。本課程主要介紹我國第三部門有關法制規範進行歷史的檢視,並對現行的有關法規進行檢討,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44號等有關解釋的論點,並對於第三部門法制的改革建議。本課程主要為研究目前我國第三部門法制的建構情形, 並輔以個案研究, 討論我國第三部門法制環境的問題與內涵。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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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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