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第2學期-2714 民法繼承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
平時成績 | 33 | 出缺席狀況.隨堂測驗或練習,自我能力提升之努力及進步 |
期中考試 | 33 | 以基本概念釐清並配合案例練習為重心(例如選擇或簡答與申論題) |
學期考試 | 34 | 以基本概念釐清並配合案例練習為重心(例如選擇或簡答與申論題)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66 人選讀,尚餘名額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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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標
1.本課程首先介紹收養與其特別法,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就繼承等權益上之區別,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及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繼承能力與其相關法律問題.其次,就繼承編,繼承施行法,及相關特別法,如保險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祭祀公業條例,公證法及家事事件法為有關規定配合說明;並介紹相關外國立法例,大法官會議解釋如771/728/712/668/437等,及實務見解等.最後,本課程就繼承權,遺產繼承人,繼承之標的,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限定責任/拋棄繼承/法定單純承認,遺囑,遺贈與特留分等為說明.
2.繼承法係為規範基於身分關係對於因繼承所生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其立法目的及精神,一方面確保繼承人生存權,人格權,平等權,財產權,另一方面亦應兼顧債權人之財產權及社會交易安全等權益.
3.1931年制定之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原則上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則非屬繼承之範圍.自1931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法,主要有2008年及2009年六月之修法,2009年六月之修法將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例外之繼承制度,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換言之,繼承人除拋棄繼承外,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4.為保護弱勢繼承人,避免因無法知悉其得繼承,及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等,分別於2008年及2009年六月修法時,於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等為例外之溯及既往之規定.惟對於修正施行前已償還之債務,基於法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明訂不得請求返還.再者,為加強保護舊法時之繼承人,2013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及第1條之2,將先前由繼承人就由其繼續償還債務,顯失公平之舉証責任,改為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如能証明由繼承人負清償之有限責任,顯失公平者,繼承人仍須負無限責任.
5.本課程一方面介紹民法親屬與繼承相關概念之連結,如收養與其特別法,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與繼承法之基本概念與基礎理論;另一方面配合相關實務案例為適用及研析,以利概念了解及比較.盼引發同學學習興趣,進而發展學習方式,以期培養發現問題,獨立思考,與尋求正確資訊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課程概述
某人死亡時,其一切的權利義務,須於一定秩序外,有人為之受;而其生前所扶養的親屬或家屬,為維持生活,乃須依賴遺產。本課程即在研討繼承關係及遺產繼承等諸問題,民法繼承之規定。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必修課,學分數:0-2
上課時間:二/3,4[AG205]
修課班級:法律系2A
修課年級: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簡良育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上課前或下課時
地點: 教室.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1.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著, 民法親屬新論, 修訂十五版, 三民書局, 2020年8月
2.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著, 民法繼承新論, 修訂十一版, 三民書局, 2019年10月
3.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 law.moj.gov.tw
4. 司法院, http://jirs.judicial.gov.tw
5. 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http://glin.ly.gov.tw/web/index.do
6. 聯合國, http://www.unhchr.ch
7.Liang-yu Chien,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Relations in Taiwan, 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元照, 2007年 8月, 375-4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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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簡良育,美國親子關係法制之發展,2009年當前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 中原大學法學院,2009年6月5日,35-48頁.
11.簡良育,離婚法制沿革及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月旦法學, 一七五期,2009年12月,182-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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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簡良育,醫療養護,個人人格尊嚴, 家庭親屬關係-以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研究為中心(一),2013社會變遷與醫療法制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 2013年5月11日, 11-27頁.
15.簡良育,醫療養護,個人人格尊嚴, 家庭親屬關係-以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研究為中心(二),2014社會變遷與醫療法制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 2014年5月17日, 51-76頁.
16.醫療養護、個人人格尊嚴、家庭親屬關係--以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研究為中心(三), 2015社會變遷與醫療法治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2015/06/05-2015/06/06, 37-70頁.
17.簡良育,醫療養護,個人人格尊嚴, 家庭親屬關係-以受成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研究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學叢刊(8),東海大學法律學院, 2014年 11月, 117-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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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簡良育,離婚法制研革及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元照匯豐專題-離婚專題研究,2016年07月,51-91頁.
21.簡良育,老年權益國際發展之研究(上)- 兼論臺灣之挑戰與相關法制的建議月旦法學,二七一期,2017年12月,101-125頁.
22.簡良育,老年權益國際發展之研究(下)- 兼論臺灣之挑戰與相關法制的建議月旦法學,二七二期,2018年1月,92-113頁.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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