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名額
37
已選
3
餘額
上課時間
無資料
修課班級
音樂系2-4 · 年級以上
課程資訊
不開放推廣部隨班附讀,需於前一學期提申請
選課分析
| 平時成績 | 30 | |
| 期末考 | 70 |
■ 課程目標 (Course Objectives) 室內樂修習規定 必修 (弦樂組及研究所打擊組) 1. 每周一堂課。 2. 授課教師由室內樂小組老師安排。 3. 學生可自行配組,但須是三種不同樂器以上之組合。 4. 學生可自選修課學期。 5. 學生每學期修課以參與一組為原則。 6. 學習曲目必須為原創曲 (Original Composition)。 7. 弦樂組:必修四學期內,學習曲目都須是純弦樂器組合 (String Trio, String Quartet, etc. );其中兩個學期學習曲目必須是弦樂四重奏 ( String Quartet)。 8. 須於前一學期提出修課申請 (每個學期第16週)。 9. 低音大提琴室內樂學分可用管樂團替代。 選修 (其它樂器組別) 1. 一個學分數/上課時數以0.5 為一單位;上課方式由該授課教師安排。 2. 授課教師由室內樂小組老師安排。 3. 學生可自行配組,但須是三人以上之組合。 4. 學生每學期修課以參與一組為原則。 5. 學習曲目必須為原創曲 (Original Composition)。 6. 須於前一學期提出修課申請(每個學期第16週)。 期末考內容規定 必修:自選20分鐘以上之曲目,抽考8分鐘。 選修:自選12分鐘以上之曲目,抽考6分鐘。
依教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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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樂(110上) 歷史開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