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法

111學年第1學期 選修課 2 學分
授課大綱
70
名額
57
已選
13
餘額
上課時間
一/6,7[L208]
授課教師
Office Hour:教師研究室 Monday 11:00-12:00AM 務必事先寫信至電子信箱,敘明晤談事項與預約晤談時段。
修課班級
法律系3,4 · 年級以上
課程資訊
公法學選修學群。
選課分析

平時成績 30 出缺席次數、兩次隨堂小考(不事前通知、不補考)
期中考 30 測驗題與申論題。缺考請假程序依照校方規定程序辦理,成績以補考分數八折計算。
期末考 40 測驗題與申論題。缺考請假程序依照校方規定程序辦理,成績以補考分數八折計算。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在法治國基本思想之要求下,「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念深植人心。行政救濟係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其權益受損害,而向國家請求申訴之制度。

■ 課程目標 (Course Objectives) 1、結合行政法理論與行政救濟程序之應用。 2、了解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之現況與問題。

吳庚 行政爭訟法論 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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