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刑事訴訟(二)

111學年第1學期 選修課 2 學分
授課大綱
15
名額
10
已選
5
餘額
上課時間
五/3,4[L115]
授課教師
Office Hour:五/12:10~13:00[L115]
修課班級
法律碩博1,2 · 年級以上
課程資訊
綜合,不開放隨班附讀
選課分析

出席課程參與提問討論 20
分組口頭報告 40
期末研究報告 40

2019年6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經關係人之同意或依其聲請,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另外,與引進「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議題相關的重要修法是,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第455條之38至同條之47),賦予一定犯罪之被害人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就審判中之調查證據陳述意見、辯論證據證明力以及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參與訴訟之權利。   依修法理由說明,引進修復式正義「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惟關於修復式方案的適用範圍、程序要件、實施方式及修復的效力如何等相關機制或配套,卻均未進一步明文規範。可預見的是,委由偵審實務裁量運作的結果,恐將造成適用標準不一、處遇結果不公等現象,而相當程度影響及於被告及被害人的權益,乃至於司法程序公平性及正確性。因此,在法制化之初,針對被害人的參與訴訟機制的檢討,以及修復式方案如何設計,包括其適用範圍、程序要件、實施方式及修復的效力等課題,均有必要從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及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觀點,進行制度論的比較研究與實務運作狀況的觀察檢討。   

講義大綱及參考資料

查詢過去本課程開課紀錄: 比較刑事訴訟(二) 歷史開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