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第2學期-2442 畢業製作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大四全場音樂會 100 音樂會成績,由2位以上評分老師打分數後平均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50人,已有30 人選讀,尚餘名額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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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音樂教師

教育目標

全場音樂會規定 一、學生已通過半場演奏會且通過鑑定考試者,可申請全場(畢業)演奏會。 二、全場音樂會必須在通過鑑定考試之兩星期後才可舉行。 三、全場音樂會之成績即為「畢業製作」學分之成績,且佔該學期「主修樂器」成績之70%。 四、全場音樂會曲目長度至少須50分鐘。 五、全場音樂會必須在校內,惟作曲組音樂會因演奏者眾多,經申請同意後,可以在校外舉行畢業音樂會(作品發表),且由評分老師出席評分,若評分老師無法出席時,必須以錄影檔交送評分老師評分。 六、學生開畢業演奏(唱)會前,至少須在音樂會兩個星期前,參加該組畢業演奏鑑定考試。鑑定考第一次未通過者,可在同一學期重考一次,若超過本學期最後一次鑑定考日期,則不予補考。

課程概述

本課程是針對所有要畢業的學生群,每位學生都需開畢業全場音樂會,修習的條件如下 : 一、學生已通過半場演奏會且通過鑑定考試者,可申請全場(畢業)演奏會。 二、全場音樂會必須在通過鑑定考試之兩星期後才可舉行。 三、全場音樂會之成績即為「畢業製作」學分之成績,且佔該學期「主修樂器」成績之70%。 四、全場音樂會曲目長度至少須50分鐘,管樂組則至少40-45分鐘。 五、全場音樂會必須在校內,惟作曲組音樂會因演奏者眾多,經申請同意後,可以在校外舉行畢業音樂會(作品發表),且由評分老師出席評分,若評分老師無法出席時,必須以錄音帶或錄影帶交送評分老師評分。 六、 學生開畢業演奏(唱)會前,至少須在音樂會兩個星期前,參加該組畢業演奏鑑定考試。鑑定考第一次未通過者,可在同一學期重考一次,若超過本學期最後一次鑑定考日期,則不予補考。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依教師安排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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