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113學年第1學期 選修課 3 學分
授課大綱
30
名額
52
已選
-22
超選 22 人
上課時間
二/2,3,4[SS101]
授課教師
Office Hour:週二與週三下午14:00至16:00(請先預約時間) SS509
修課班級
行政系3,4 · 3年級以上
課程資訊
公務人力學程、專業文官學群。第一周點名未到者,教師得逕行退選
選課分析

出席與討論 10
筆記 10
期中考試 30
期末考試 30
案例演習報告 20

政府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開、公正與民主之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研擬行政程序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999年2月3日公布,並於2001年1月1日施行。行政程序法本質上兼具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性質,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處理業務時,所應遵循的流程、手續與步驟等事項,並且對於行政行政行為加以規範,包括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締結的行政契約、訂定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的行政計畫、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請願等行為。本課程目的在讓學生理解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制的重要性:一方面它規範行政權的運作,藉以保障民權維護法治,另一方面同時要求行政權的行使合法化與效率化,並使得行政權的運作能夠協調行政機關與人民的關係,以符合民主社會對人性尊嚴的重視。本課程設計上,除介紹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外,並針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程序法的有關問題進行研討。本課程內涵主要為公法中最重要的法典:行政程序法, 包括行政法一般原則、行政程序、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上課以案例為主,同學先就案例進行研讀,並於下週進行討論。

呂炳寬,行政法之案例與理論,台北考銓,2023年

其他講義並自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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