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1學期-2671 民法親屬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
平時成績 | 33 | 出缺席狀況、隨堂練習、 隨堂測驗等。 |
期中考試 | 33 | 以期中考前上課之範圍。 |
學期考試 | 34 | 期中考後上課之範圍。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5人,已有72 人選讀,尚餘名額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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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郭 蒂教育目標
1、人為群居之動物,本質地、自然地結合以互助共存、生殖繁衍、資源取得和分配等。身分係指個人在社會上的現狀及地位;身分關係係指個人基於父母子女、夫妻、親屬、家庭、監護等而發生之法益。
2、本課程以民法親屬編(967-1137條)之沿革與發展為介紹主體。釐清基本概念如:親屬之定義與其發生、親系親等與輩分、婚約之定義及要件與效果、婚姻之定義及要件與效果、婚姻之普通效力與夫妻財產制之變革、離婚及離婚原因與效果、父母子女之定義及種類、親權之行使及負擔、未成年人之監護、扶養權義、家等法律關係。
3.宏觀了解相關特別法,例如: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人工生殖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兒童與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老人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規定。微觀了解相關大法官會議釋字例如:釋字147、242、362、365、372、410、452、502、587、620、647、748等。再如相關憲法法庭之判決: 舉如: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等。
4、親屬與婚姻及父母子女關係,本質上與生存權、人格權、平等權、財產權、人性尊嚴、幸福追求、社會交易安全等法益有關。面對社會發展中有關家庭、婚姻、親密結合、人格獨立與自主等多元價值觀。本課程透過對親屬法之法理及其基本概念的學習與理解,引導反思相關問題意識,進而思考其修法之方向,以維護個人權益、家庭、社會秩序等法益。
課程概述
人為群居之動物,本質地、自然地結合以互助共存、生殖繁衍、資源取得和分配等。身分係指個人在社會上的現狀及地位;身分關係係指個人基於父母子女、夫妻、親屬、家庭、監護等而發生之法益。本課程介紹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特別法。又,實務與學說並重與了解結婚、離婚、夫妻財產、父母子女親權行使、監護輔助之權利義務等。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必修課,學分數:2-0
上課時間:一/1,2[L208]
修課班級:法律系2A
修課年級:3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郭 蒂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請以mail預約。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1.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著, 民法親屬新論, 最新版, 三民書局.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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