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1學期-2674 刑法分則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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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測驗 | 25 | |
期末測驗 | 25 | |
平時成績 | 50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63 人選讀,尚餘名額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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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王紀軒教育目標
刑法的總則與分則關係密切,論罪科刑互為體用,共同建構法律規範體系。有刑法分則而無總則,則刑法將不安定,無法明確掌握應處刑罰的犯罪行為;有刑法總則而無分則,則刑法將無法施展拳腳,而成為不具實用性的理論。刑法總則似為樹之根幹,刑法分則彷彿樹之枝葉。由此可知,具備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知識體系後,普通刑事實體法的學習方才完整。
本課程講授的犯罪類型包含:(1)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又區分為侵害專屬個人法益的犯罪,以及侵害非專屬個人法益的犯罪。前者是侵害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及秘密名譽等,財產法益以外的犯罪,如殺人罪、傷害罪等;後者則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的犯罪,如竊盜罪、強盜罪等。(2)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如公共危險罪等。(3)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如瀆職罪等。
課程概述
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二者關係密切,論罪科刑互為體用。無刑總之分則,不安定、欠缺體系;而無分則之刑總,則根本無從附麗;兩者乃處於「樹與林」之關係。刑法分則課程內容將依序分別說明侵害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類型,透過刑法分則課程之修習,希望使同學能夠,(1)認識我國普通刑法中關於各個犯罪類型之具體構成要件的規定,特別是實行行為的解釋。(2)學習刑法解釋學的方法論。如何在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之「法的安定性」、以及符合現實社會處罰必要性所要求的「具體妥當性」之間,取得協調的課題。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必修課,學分數:2-2
上課時間:一/1,2[L112]
修課班級:法律系2B
修課年級:3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王紀軒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晤談(1)請事先與教師聯絡(wjx7@ulive.pccu.edu.tw)約定時間地點;或(2)課後與教師晤談。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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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課堂說明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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