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1學期-7317 保安處分專題研究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平時成績 20 出席狀況 上課互動。
課堂報告 80 自指定範圍選題,口頭報告並準備投影片即。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20人,已有23 人選讀,尚餘名額-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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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馬躍中

教育目標

保安處分係刑事制裁的第二軌,犯罪人宣告保安處分的前提在於「本身的危險性」,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制裁,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刑法第86條的「感化教育」(三年以下) 、刑法第87條的「監護處分」(五年以下)、刑法第88條的「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刑法第89條的「酗酒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刑法第90條的「強制工作」(三年以下)、刑法第91條「傳染病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刑法第91-1條「性侵刑後強制治療」(治癒為止)、刑法第92條「保護管束」(三年以下)、刑法第93條「宣告緩刑與假釋的保護管束」、刑法第95條「驅逐出境」。 保安處分之目的有三:「危險防衛」(Gefahrenabwehr)、「預防未來犯罪」(Vorbeugung gegenüber künftigen Straftaten)以及「保護公眾不受危險行為人之危害」(dem Schutz der Allgemeinheit vor dem gefährlichen Täter),因此,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區別在於:前者係基於罪責;後者係基於危險性。Franz von Liszt 不斷強調,保安處分之對象係個別之行為人,希望藉由「矯治」與「改善」達到再社會化的目的 。然而,國家對於「無罪責」之行為人予以一定程度的「干涉處分」,尤其是針對「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則有可能有違憲之虞。因此,判斷「收容人」是否受到國家「合法的」侵害,正確的「犯後行為危險預測」(Gefährliche Prognose)作為合法化的依據。 本課程除了介紹我國保安處分法制,希望藉由德國法制之介紹,給予我國未來保安處分改革法制之參考。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一)刑事制裁:犯罪後刑法之回應,2019年2月,新學林。
(二)Jörg Kinzig, Noch im Namen des Volkes?: Über Verbrechen und Strafe Taschenbuch – 21. Februar 2020.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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