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法

113學年第2學期 選修課 2 學分
授課大綱
60
名額
62
已選
-2
超選 2 人
上課時間
三/6,7[L112]
授課教師
Office Hour:每週一16:00、教師研究室(請務必預約);亦歡迎課後討論
修課班級
法律系3,4 · 3年級以上
課程資訊
禁止未經許可之旁聽,須已修畢行政救濟(上)
選課分析

期中考 35
期末考 35
課堂表現 15 請多參與課堂討論或給予回應
出席 15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在法治國基本思想之要求下,「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念深植人心。行政救濟係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其權益受損害,而向國家請求申訴之制度。

本學期授課內容以行政訴訟法理與實務上之運作為主,本課程將學習了解行政機關之各種違法行政行為之行政訴訟類型與程序、特別行政訴訟程序以及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並瞭解行政救濟體系的學理與實務運作之問題。

本課程不指定教科書,主要以授課教師上課教材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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