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名額
50
已選
20
餘額
選課分析
| 期中考 | 35 | |
| 期末考 | 35 | |
| 課堂表現 | 15 | 請多參與課堂討論或給予回應 |
| 出席 | 15 |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在法治國基本思想之要求下,「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念深植人心。行政救濟係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其權益受損害,而向國家請求申訴之制度。
本課程主要係學習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與行政救濟體系之間的連結,並學習我國行政救濟程序之運作,人民之權利進而得以獲得完整之保障。
本課程不指定教科書,上課用資料為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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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 歷史開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