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2學期-2710 民事法案例研習及方法論(一)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 評分項目 | 配分比例 | 說明 |
|---|---|---|
| 期末考 | 40 | |
| 隨堂測驗 | 10 | |
| 出缺席 | 10 | |
| 期中作業 | 20 | |
| 課堂參與(筆記)與討論 | 20 |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5人,已有31 人選讀,尚餘名額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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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陳旺聖教育目標
民事法含括財產法與身分法之二大領域,就實體法而言,涉及民法(普通法)、勞動基準法、消費者保護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動產擔保交易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等特別法。
民事法案例研習及方法論(一)為民法學方法論之系列連鎖課程,本課程主要先進行「法學方法論」之概說,佐以重新連結民法之概念體系,次而透過請求權基礎之方法思維,以案例研習之方式,穿插法學方法論,進行當代財產法之爭議問題探討,就民法總則、債法、物權法之交錯為論題之開展討論,包括但不限於: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之思、概括條款(強行規定、公序良俗條款、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誠信原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所有權法令限制)、意思表示不自由(錯誤、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欺、脅迫)、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消滅時效之辨、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與物權行為無因性、不動產/動產之所有權善意取得、借名登記契約於所有權人之思、占有權源正當性與否(債權物權化)、所有權妨害、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權歸屬秩序、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共有物分管契約之效力、法定地上權、併付拍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等課題。
課程資訊
基本資料
選修課,學分數:0-2
上課時間:二/8,9[C112]
修課班級:法律系3,4
修課年級:3年級以上
選課備註:學生須已修過民法總則,以及已修習(含正在修習)民法債編總論、民法物權。
教師與教學助理
授課教師:陳旺聖
大班TA或教學助理:尚無資料
Office Hour二 18:10-19:00
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開啟授課大綱(授課計畫表)
(開在新視窗)
參考書目
1.教師自編講義。
2.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自版,2023年6月二版六刷。
3.新學林綜合小六法(最新版)。
4.陳旺聖,思索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的一個嘗試──引介德國民法第1004條實證法(司法裁判)之案例(下),全國律師,29卷第9期,頁89-105,2025年9月。
5.陳旺聖,區分所有建築物外牆之所有權歸屬秩序──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為實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86期,頁187-298,2025年1月。
6.陳旺聖,「利益法學」於民法所有權之規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民事判決之評析,新學林法學,6期,頁113-138,2024年12月。
7.謝在全、陳旺聖,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之爭議問題研析,月旦法學雜誌,332期,頁118-138,2023年1月。
8.教師其他指定之論文。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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