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第2學期-8310 民法繼承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平時成績 40 出缺席狀況,準備及參與,自我能力提升之努力及進步.
期中考試 30
學期考試 30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57 人選讀,尚餘名額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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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簡良育

教育目標

1.繼承法係為規範基於身分關係對於因繼承所生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其立法目的及精神,一方面確保繼承人生存權,人格權,平等權,財產權,另一方面亦應兼顧債權人之財產權及社會交易安全等權益.1931年制定之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原則上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則非屬繼承之範圍. 2.自1931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法,主要有2008年及2009年六月之修法,2009年六月之修法將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例外之繼承制度,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換言之,繼承人除拋棄繼承外,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此外,配合2009年11月23日施行之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200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98條,第1210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 3.為保護弱勢繼承人,避免因無法知悉其得繼承,及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等,分別於2008年及2009年六月修法時,於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等為例外之溯及既往之規定.惟對於修正施行前已償還之債務,基於法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明定不得請求返還. 4.本課程首先介紹收養,完全收養制,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人之繼承能力;其次,就繼承編,繼承編施行法,及相關特別法,如保險法,信託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祭祀公業條例,公證法,戶籍法等為配合說明;並介紹外國立法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及相關實務見解等. 5.本課程一方面介紹繼承法之基本概念,以利概念了解及比較;另一方面配合相關實務案例為適用及研析.盼引發同學學習興趣,進而發展學習方式,以期培養發現問題,獨立思考,與尋求正確資訊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課程概述

某人死亡時,其一切的權利義務,須於一定秩序外,有人為之受;而其生前所扶養的親屬或家屬,為維持生活,乃須依賴遺產。本課程即在研討繼承關係及遺產繼承等諸問題,民法繼承之規定。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1.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著, 民法繼承新論, 修訂五版, 三民書局, 2009年8月.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 law.moj.gov.tw

3. 司法院, http://jirs.judicial.gov.tw

4. 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http://glin.ly.gov.tw/web/index.do

5.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6. 聯合國, http://www.unhchr.ch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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