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第1學期-2749 行政救濟法 課程資訊

評分方式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
平時成績 30 出缺席次數、兩次隨堂小考(不事前通知、不補考)
期中考 30 測驗題與申論題。缺考請假程序依照校方規定程序辦理,成績以補考分數八折計算。
期末考 40 測驗題與申論題。缺考請假程序依照校方規定程序辦理,成績以補考分數八折計算。

選課分析

本課程名額為 70人,已有36 人選讀,尚餘名額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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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范姜真媺

教育目標

■ 課程目標 (Course Objectives) 1、結合行政法理論與行政救濟程序之應用。 2、了解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之現況與問題。

課程概述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在法治國基本思想之要求下,「有權利必有救濟」之理念深植人心。行政救濟係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其權益受損害,而向國家請求申訴之制度。

課程資訊

參考書目

吳庚 行政爭訟法論 元照出版

開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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